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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黔农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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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黔农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7-14访问量:878

贵州华夏生态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华夏生态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现货购销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现货购销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资金监管单位、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现货购销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订购或销售的挂牌,其他交易商通过挂牌商品的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一系列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进行人工操作摘牌,摘牌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可以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现货交收业务,也可以自行转让、协议交收或在合同存续期到期后转入线下组织的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资金监管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对交易系统的挂牌信息摘牌后形成的挂牌方和摘牌方之间的关于交易商品的现货购销合同,该现货购销合同具有特定的交易主体。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第六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商品合同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三章  上市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产品范围为生态资源相关产品,各上市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八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9:00-11:30、13:30-16:00、18:30-20:30,周六为:北京时间9:00-11:30、13:30-16:00如有变化,交易中心将在官网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九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说明书中载明。交易商品上市公告和上市说明书通过官方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单位交易商品的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商品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收品质、标准等参数信息会在交易商品合同主要条款和上市说明书里详细说明,并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进行登录。

(二)交易商在交易前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履约订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发布委托挂牌信息,系统对委托挂牌信息进行发布,对手方交易商可通过浏览这些信息按照逐一摘牌或批量摘牌的方式成交。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进或卖出指令。

(四)摘牌方的摘牌指令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后即生效,并在挂牌方和摘牌方之间自动签订该商品现货买卖的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五)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成交情况,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交易商的挂、摘牌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均可通过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对此买卖双方无任何异议。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由交易系统自动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交易办法的附件,是本交易办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交易结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并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的过程。交易中心现货购销模式的交收方式包括: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第十六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的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的仓单。标准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的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的仓单。电子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系统内使用。

十九  卖方交易商生成仓单后,可申请仓单抵顶业务,降低资金占用。仓单抵顶业务方仅需账户备足所需履约订金即可。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划分责任。

第二十  指定交收仓库与其他交收仓库之间的运输升贴水和地区升贴水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  交易中心购销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二十五  交易中心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中心与结算银行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二十六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订金。具体履约订金比例将在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及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变化和结算价变化导致履约订金增加时交易商需及时补足资金。

二十七  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的订货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二十八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订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二十九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申请方式向交易中心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三十条  交易商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并且在当日10:00前未能自行减少订货量,交易中心将在10:00后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负责。如缺少流动性一直无法代为转让成功,交易中心将根据风控制度对其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的风控措施。

第三十  交易中心在最后交易日释放双方交易履约订金,同时冻结买方交收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第三十  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交收履约订金,票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  买卖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三十五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则判定违约;

)交易商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三十六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三十七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交收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八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交易中心参与行情交易“对赌”的;

(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交易的;

(四)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的;

(五)诋毁、诽谤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的;

(六)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十九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市场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涨跌幅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管理。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四十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的最大订货量详见各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第四十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交易商订货量超过限额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订货履约订金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需向交易商告知风险,在交易商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

四十五  当上市交易的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履约订金、调整交易手续费及按一定原则代为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四十六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四十七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如某个商品合同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交易商在该商品合同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四十八  交易中心现货购销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中心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履约订金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大小、调整订货履约订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申报、调整交易或交收手续费等紧急措施。

四十九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并备案。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制度

第五十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官方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五十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商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和交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制度

五十五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中心从事的交易、交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十六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检查市场拓展人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市场拓展人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或指定交收厂库的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现货购销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十七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五十八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购销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五十九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管理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同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亦应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或诉讼及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合作机构等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十条  本交易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产品交易中心。

第六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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